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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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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适用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日期:2019-09-04 14:48:25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串通投标罪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一)陆某某、张某某等串通投标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以来,经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自行注册或借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实际控制二十余家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竞价权,共同参与本市奉贤区相关工程施工承包的招投标活动。陆某某还通过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经办人员被告人钟某某、闻某某(另案处理),提前获悉部分工程的全部入围投标公司信息,以方便其向部分入围公司购买竞价权。嗣后,陆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瞿某某以及梁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联系各自借用的公司,指令各公司按照事先计算的价格制作标书并参与投标,又指使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向部分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陆某某利用上述围标方法使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得以较低价格中标;或将其控制的公司竞价权高价出售给他人,帮助他人中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裁判观点:
    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瞿某某、周某某、钟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瞿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瞿某某、周某某、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犯串通投标罪案
               裁判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4日,重庆长寿公司就长寿区某污水收集系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同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得到该招标信息后,为得到工程建设权,便授意被告人王某找几家有资质投标的公司来帮助其投标。后王某找到重庆黄金建设公司、新宇公司、同达公司、民福公司、万州公司、得友公司、朝辉公司、锦新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也找到长峡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王某并与9家公司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工程都由张某某建设。张某某并给予每家公司好处费3000元,并分别向王某提供的各公司代理人账号上汇款保证金42万元。期间,张某某分别制作了9家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工程报价按最高限价下浮5%-8%,以控制9家公司的平均工程报价,后张某某、王某等人携带制作的商务标前往各家公司封标2011年2月15日,张某某将9家公司的代理人安排在宾馆住宿,次日又将各代理人送至长寿区建委就该工程进行投标,后万州公司以20828854.13元中标,张某某并向各代理人支付辛苦费500元。中标后,张某某又以130万元将此工程建设权转卖给韩某等人,并已获款50万元。
    裁判观点
    张某某以借用9家建筑公司的资质的方式作为某污水收集系统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其目是为了中标该项招标工程,并约定不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建设,且其一人制作9份标书的商务部分,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真正参与投标的串通者并非张某某一人,而是勾结串联,在统一意志下参与投标,此种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合法的竞争利益,也使招标人无法收到节约和择优的预期效果,属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王某明知张某某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仍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帮助张某某联系8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前往各公司封标、提供各投标代理人的账号,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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