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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18-10-08 09:14:14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那么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3、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3、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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