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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招标投标罪的罪与非罪

日期:2019-11-14 10:26:1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串通投标
  在很多大型工程中,一般都是会进行招投标的,这样才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有的公司为了中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此时很容易就构成了串通投标罪。而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都是很重要的。下面,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一、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二、如何处罚串通投标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串通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在竞标的过程中,实施串通招标的行为,主要就是行为人想要中标,当然这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的竞争方式,在我国达到一定程度后会构成串通投标罪。而此时正确区分串通投标罪与非罪尤为重要,要是串通投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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