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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日期:2019-11-20 11:14:16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刑事专题  安全事故
  如果要有犯罪行为,是需要有主体来实施的。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要进行生产经营的,是需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工程安全是需要达标的。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怎么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违章作业;
  (2)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违章作业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两种形式,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需满足的条件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果不完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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