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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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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存在哪些问题?

日期:2018-10-31 10:51:29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1.法定刑的单一化

  我们看到,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配置的法定刑均为封闭式的剥夺自由刑。其结果是,法官在量刑时,除了适用自由刑以外,就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刑种了。然而,从现实来看,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而作为对犯罪反应的刑罚方法也应该与这种复杂多样性相适应,从而以保证所选刑种不仅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人的各种具体的情状相适应。事实上,有不少行为人只是初犯或轻微犯,如果一概而括地适用监禁刑,不但不利于其矫正,无法完成刑罚的预防功能,相反会使行为人打上罪犯的烙印,使其人格降格,对其今后在社会中难以生存,无法达到刑罚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因而,笔者认为,应打破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单一化的局面,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增设有针对性的刑种。

重大责任事故罪

  2.刑罚强度设置不尽合理

  业务过失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往往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比普通过失更容易被行为人所认识,而且业务过失的危害结果也往往重于普通过失。但目前《刑法》中的刑罚设置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最高法定刑上同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同,但后者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唯有情节较轻,才适用三年以下条款,两个量刑幅度相比,轻重不辩自明。这种刑罚设置在司法层面将会产生:“致多人死伤和致一人重伤得到刑罚有可能相同”的局面,无论是于情还是于理,刑法的这种设置都存在着偏颇。因此,如何更为合理地配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强度,增加刑种的可选择度,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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