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12年9月租赁本市西青区一家冷冻厂厂房,用于经营洗浴会馆,并在该建筑二楼私自搭建起彩钢房。2015年5月间,杨某对该会馆房屋私自进行拆改,拆除房屋一楼两个休息厅连接处的承重墙体,后继续经营。同年6月16日23时50分,该洗浴会馆一楼休息厅屋顶坍塌,致一楼休息厅内的吴某等6人死亡,并致被害人王某等6人受伤。
经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鉴定,该洗浴会馆休息厅连接处墙体拆除及违章搭建彩钢房是导致楼板坍塌的主要原因。案发后,杨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方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房屋私自进行拆改,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