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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伪造印章罪管辖法院

日期:2019-11-21 10:00:43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伪造印章罪
  公司印章、行政机关的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很多证明或者合同需要加盖印章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印章是需要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所以不能随便刻印章,那么伪造印章罪哪里管辖?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伪造印章罪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法院是比较恰当的。
  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伪造印章罪管辖法院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一般由犯罪地法院进行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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