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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买卖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区分

日期:2020-03-24 09:14:42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伪造印章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印章犯罪有三种罪名,其中“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属于军事罪名,除了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印章外,其犯罪构成与国家机关印章相同。印章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罪名是“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80条的规定。
  (一)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印章犯罪罪名的概述
  我国刑法对于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犯罪只规定了“伪造”一个罪名,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则有“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六个罪名。其中“盗窃、抢夺、毁灭”三个罪名其犯罪对象为真实的国家印章,实践中对于这三个罪名的认定争议不大。而剩下的三个罪名所对应的犯罪中,国家机关印章和企事业单位印章都规定有“伪造”这一罪名,我国机关印章还另外规定了“变造、买卖”两个罪名。“变造”针对真实的国家印章,是以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为原型,以变造的形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则因可能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也可能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从而产生出区分界定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问题。
  (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界定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印章类犯罪中的一个独立的罪名,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中的国家机关印章不仅仅指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还包括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但是当买卖的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时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即两罪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的问题,应该以买卖双方是否事前有同谋为标准来区分。当买卖双方事前有同谋,如买方先付定金或者提供样章、提供样式要求时,就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是当双方事前并无同谋,即交易之前并没有意思联络,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类型时,则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故意,买卖是一种即时的意思表示;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无权而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不要求是即时性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如果之前对交易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有合谋,则能推定出双方是一种分工协作,有意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共同故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共犯;而若双方在交易之前并无合谋,则可以推断出双方在共犯范围内的共同故意是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而卖方另外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单独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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