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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伪造印章类犯罪中“伪造”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0-03-24 09:34:38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伪造印章
  伪造印章犯罪是印章类犯罪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一类。刑法条文中对于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描述只有“伪造”一词,因此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就必须明确“伪造”一次的含义。
  在我国学者的有关论述中对伪造印章罪的“伪造”行为解释为“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其他法域的刑事法律则比较强调伪造的结果,如《新加披共和国刑法典》第28条规定:“‘伪造’是指使一个东西相似于另一个东西,且企图通过这种手段实施欺骗,或者是明知此种做法可能产生欺骗”。 “伪造”首先应文理解释为无权而制作印章的行为;其次“伪造”行为也应解释为包括伪造印鉴的行为。印章的价值在于其上所刻的文字和内容,而真正使人产生信赖、其实际作用的则是加盖后产生的印鉴,当虚假印章被使用、加盖到相应文件、证件上从而产生了印鉴时,这就构成了对真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的伪造,这是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范围的解释,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并满足立法目的适当的扩大解释。同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使用伪造印章的法律评价,但不将使用的行为认定为本罪,而仅狭隘地认定为其他相关犯罪,就起不到刑法严厉打击危害印章管理秩序犯罪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保护法益的刑法法律原则。同时,这一解释也已得到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印证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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