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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虚假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相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日期:2020-03-24 10:00:19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伪造印章
  由于印章一般较小,私刻成本不高,容易被随手丢弃;而且很多案件的嫌疑人是交由他人加盖上的伪造印鉴,而自己并不拥有虚假印章;再加上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利用数码的扫描方法将真的印鉴影像复制到计算机中,然后通过打印、影印方式加盖印鉴的犯罪手段;这就导致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没有实物印章起获的案件,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印章犯罪就产生了疑问。小编认为虚假印章未被起获不影响对相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对于伪造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既包括伪造实物印章的行为也包括伪造印鉴的行为。无论印章起获与否,犯罪结果已经产生,印鉴已经被非法加盖在有关文件、证件上,产生了扰乱国家印章管理秩序或侵害社会正常经济活动的社会危险,侵犯了伪造印章罪所保护的客体。而在主观方面,取得伪造印鉴的行为能够推定犯罪嫌疑人对伪造印章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因此单纯的虚假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而刑法将伪造印章这一手段行为单列成一个罪名,足见该类犯罪的危害性直达,为我国刑法所严厉禁止。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将欲伪造的文件交由他人加盖印鉴的方式伪造印章时,对于该行为的性质需要考察主观方面分情况讨论。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交由他人加盖的印鉴系伪造时,如受到欺骗等情形,那么此时不宜将该行为认定为伪造印章罪,因为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伪造印章的故意,客观上其伪造行为也是由他人实施完成的。但是如果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印章,那么该行为就满足了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构成,仍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当犯罪嫌疑人对于伪造印章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如其通过街头小广告等明显不可能持有真实公章的方式加盖上的国家机关印章印鉴,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犯罪嫌疑人是间接故意的心态来实施的伪造印章的行为,其伪造印鉴的行为符合伪造印章的客观方面的要求,满足伪造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利用数码手段影印伪造印鉴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利用电子影印的手段来伪造印鉴,只是“伪造”方法与之前传统的私刻不同而已,虽然其图像来源于真实的印章,但是该行为所产生的印鉴已经构成了对真是印章的伪造,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关于案件中没有实物的伪造印章的问题,其实质类似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盗窃的行为,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无争议的认为构成盗窃罪,这一类案件也们没有赃款起获甚至是只能在网络上流通的所谓的“网上货币”,但仍然由于其行为及后果满足盗窃罪的构成,同时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而定位盗窃。与此相类似的,采用数码影印手段伪造印章的行为,其所产生的印鉴与伪造公章后加盖的印鉴无异,符合伪造的定义,满足伪造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而且影印印章也已经成为国家行政规章所承认的印章种类,因此应当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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