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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

日期:2018-10-31 11:36:58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案例:陈某于2000年2月开办了一间粮油加工厂。他在3月10日申报缴纳了2月份的税款8000多元后,觉得自己忙忙碌碌苦干了一个月还要缴纳8000多元税款,很不合算,于是指使办税人员于4月10日申报3月份的税款时,随意申报3000元了事。

  之后,他干脆指使办税员申报应纳税额为0,不再缴纳各种税款。2001年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该加工厂进行稽查,核实该加工厂拖欠税款共12万多元,并发现陈某有故意拖欠税款的行为,于是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陈某借口加工厂效益不好,无钱交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2001年7月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陈某已将加工厂价值20多万元的加工设备全部转移,帐号内的款项也已经全部提走,所欠税款无法追缴。

  在这个案例之中,陈某开办的加工厂拖欠税款12万多元,而且陈某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转移了价值20多万元的加工设备,提走了全部款项,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陈某的上述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他将受到什么样的严惩?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陈某已构成触犯新《征管法》的欠缴税款行为,他将被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按规定,税务机关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陈某是否触犯刑律,构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呢?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的事实存在,即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2)当事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3)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所谓无法追缴,是指税务机关充分采用了法律赋予的所有手段后,仍追缴不到。如果当事人虽然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但税务机关通过采取措施追缴了税款,当事人就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

  在该案例中,陈某作为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发生了纳税业务,但故意欠税,其已经是纳税人中的欠税人。其还存在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表现。陈某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如搬走货物、转移设备、提走款项等)。陈某另外在主观表现上,陈某是直接故意,即欠税人陈某在清楚自己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仍然有意识地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已超过了1万元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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