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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涵射范围

日期:2020-03-30 08:47:25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拒不执行裁判
  诉前防范(财产保全)、诉中惩戒(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诉后追责(司法拘留、刑事责罚)是倒逼“老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的不同方式。其中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使其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之所以将惩治“老赖”上升至刑罚规制范畴,是因为:“老赖”在主观上,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恶意;在客观上,存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罪规制的是判决和裁定,是指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同时,根据200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在生效后,当事人有恶意拒不履行行为的可构成本罪;对于调解书、支付令、公正债权文书需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据这部分文书作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的行为方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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