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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日期:2020-03-30 09:01:09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拒不执行裁判
  (一)公诉救济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执行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被执行人的据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就会演变为刑事犯罪,国家以剥夺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倒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偿付义务。
  (二)自诉救济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新增了自诉的救济方式,由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其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其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时,既可以向侦查机关控告或者向执行法院申请,以公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诉,以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并不是所有的“老赖”都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反,刑事处罚还是要秉持“谦抑性”原则,只有在穷尽了其他执行措施之后,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才适用刑罚,并且要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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