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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日期:2019-09-11 15:51:16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拒不执行裁判罪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需要按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判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的,有可能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起诉,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如何认定呢?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本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提出申诉之间的界限相信大家已经一个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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