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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严重损失立案标准

日期:2019-12-30 17:46:1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聚众扰乱秩序罪 
  一般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产生纠纷之后就可能会发生一些矛盾,如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般会怎样进行处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扰乱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1、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2、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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