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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日期:2020-03-26 11:26:17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聚众扰乱秩序
  对于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该如何认定呢?
  1、首要分子的认定
  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可以借鉴深海鱼载于《实务解析聚众斗殴罪中疑难点》一文中的观点:“斗殴前为主要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分别论述如下:在主要纠集人员的认定时,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主要纠集者”不明显,比如纠集了两个人,和两个人又各自叫了两个,被叫的人过来时又各自带了几个人,如果大部分不是挑头者纠集的,可以不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在认定“纠集”时,还要考察纠集者在纠集他人的时候,有没有叫他人再纠集,如果有该意思表示,则他人再纠集过来的人也可以算是原纠集者纠集的。另外,被纠集者如果再纠集他人,纠集的人数达到大部分的时候,该被纠集者也可以考虑认定为首要分子。
  在组织、指挥方面认定时,可以考察谁在打电话查询对方下落、联系准备工具、分发斗殴工具、联系交通工具、谁走在最前面带头、达到现场后谁先跟对方说话、斗殴结束后谁命令撤退、如何处理斗殴工具及安排逃跑事宜等。在考察这些关键点后,如果某个人在这些点上表现明显,点越多、指挥作用越明显,可以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如果在这些关键点上大家都比较平均,没有人表现得特别多特别明显,那么就可以不认定为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对于此,积极参加者是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的人参与程度的评价,这种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的大与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管恶性的轻与重。具体来讲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和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具体认定时要注意防止降低认定标准,导致扩大打击面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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