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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日期:2020-03-27 09:19:23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该如何认定呢?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他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本罪中的“其他单位”应该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实质上只是经过核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非组织,故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1.1法院观点: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理由:“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伙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1.2法院观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案号: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理由: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某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故被告人刘强辩称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3法院观点: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仍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第516号] 刘宏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也就是说,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关注的是实施侵占行为的行为人的职务或职责,行为人实际担负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并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同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其他单位”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司法精神,这里的“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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