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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日期:2020-03-27 09:27:43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职务侵占
  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
  (1)本单位实际占有、管理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他人财物。
  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1. 法院案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股东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7)农六法刑终字第030号
  裁判要点:股权系我国法定的财产所有权之一,而公司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作为非公司股东的公司管理人员,其利用掌管公章等职务便利,以欺诈方式,通过非法侵占股东股份,进而完全操控公司、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如数额巨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法院观点:利用职务便利虚列费用侵吞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5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担任公司贸易部经理,其利用身份便利,在从事业务工程中虚列费用,并以支付中介费名义骗取公司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中介支付费用,但被告人将中介费套现后予以侵吞,并未实际支付给中介人,所侵害的仍然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院观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
  裁判要旨: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理由是,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应当是本单位的财物,而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视为财物?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将其等同于财物,那么,对被告人退赔的非法所得就应发还被害单位,这样就会形成通过司法程序把行政优惠政策兑换成财产的不合理状况。因此,在上海目前的特殊情况下,相关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本案中的机动车辆的牌照额度和牌照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而不能将之扩大解释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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