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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

日期:2020-03-27 09:31:43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职务侵占
  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由上可知,职务侵占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类:侵吞型,窃取型,骗取型以及有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
  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要难点之一,同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挪用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范畴,法律无法知道别人的主观思维,但可以通过客观表现来判断主观思维,因此,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就规定了何种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并无单独的法律法规规定何种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中。从这些规定看,抽出具体的表现行为模式,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有意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如卷款潜逃、虚构主体等;
  (2)虚构文书或私刻印章,试图掩盖、销毁账目。
  (3)主观上不愿偿还,如对有关挪用事实拒绝承认、拒不归还挪用的财物、掩盖挪用事实等;
  (4)有意丧失偿债能力,如假破产、将财物挥霍等
  1. 法院观点:拒不承认挪用事实的行为是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之一
  案例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二中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挪用事实不予承认,就属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偿还的情形。没有挪用事实,就不存在归还义务,故不承认挪用事实,就等于拒绝归还挪用的资金。在可认定挪用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不承认挪用事实存在就意味着行为人不想归,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法院观点:从行为人的经济收入,犯罪手段,以及其对冒领款项的处置上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潘某芬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身为商业银行普通员工,假造身份信息,冒领他人存款,将存款取出后更换存折,并将款项用于买房和股票投资,其作案全过程及其对赃款的处置体现了被告人千方百计隐匿赃款去向,增加追查难度以便永久占有的心态,故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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