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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职务侵占罪管辖规定

日期:2019-09-20 10:10:4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任何刑事犯罪在立案侦查后都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问题,那职务侵占罪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是多少?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务侵占罪管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人员犯罪;关于刑事诉讼六部委规定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指检察院直接侦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显然职务侵占罪不在除外管辖之列。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即涉嫌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金额是6万元。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管辖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职务侵占罪管辖、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肥工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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