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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建设工程中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日期:2019-11-05 14:47:19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工程建设 工程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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