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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伪造公章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9-09-09 14:46:54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所 挂靠 最高院判例 责任承担
    挂靠人在借用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施工活动时,避免不了要和第三方产生交易关系。如果在此过程中,挂靠人为了自己的便利或其他目的伪造并使用施工企业的公章,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挂靠方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方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挂靠方伪造被挂靠方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基于对挂靠关系的信赖相信印章的真实性。挂靠方的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一、湛江一建承接了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阿盟乌斯太福利区公寓楼工程之后,成立了湛江一建内蒙古分公司乌斯太项目部。梁化同系该项目部施工人员,是乌斯太福利区1#、2#社公寓楼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并取得其负责项目的相应授权。
    二、梁化同又以湛江一建的名义承建600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工程,并以湛江一建的名义与白增江签订《租赁合同》,加盖了湛江一建公司的印章和600MW项目部的印章。后证实该合同用印为梁化同私刻。 
    三、2012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白增江将湛江一建诉至献县法院,献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白增江与湛江一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湛江一建向白增江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湛江一建不服提起上诉。沧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湛江一建向河北高院提起再审,河北高院驳回了湛江一建的再审申请。
    四、2013年4月27日,白增江再次诉至沧州中院,请求判令湛江一建:赔偿租金损失、退还租赁物或支付价款、负担租赁物损坏赔偿费及租赁物维修费,并支付违约金。湛江一建在一审时申请对本案合同上加盖的“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的检材。
    五、沧州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白增江的部分诉讼请求,湛江一建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河北高院改判湛江一建赔偿白增江租赁物维修、缺损费。
    六、湛江一建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反思:
    本案中由于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对外使用伪造的湛江一建的印章签订合同时,足以使交易相对人产生相信该印章为真实的合理信赖。故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合同系梁化同私刻,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没有获最高法院支持。湛江一建因此败诉。
    当然,并非挂靠方所有的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都具有约束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晓挂靠人并无相关授权;(2)该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效力瑕疵,即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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