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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有何特征

日期:2019-10-09 16:27:53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分包挂靠
  对于建筑工程相信很多网友都知道,营改增之后,对建筑工程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很多网友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很多网友想知道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为此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工程含义
  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可以看到,对于网友们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的疑问,我国相关的法律有着规定,一些地方的政策也对相关的要求有特别的规定,所以网友们对此应该了解了,在今后的工作中知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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