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租赁采购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租赁采购 >

法律常识之浅谈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

日期:2019-12-18 09:29:00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租赁采购 
  在合同中有很多不同的种类,比如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就是比较常见的两种。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就需要大家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规定。从下面的内容中就能找到答案,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合同中既采购货物又销售货物,而是要分别订立采购或销售合同。
  二、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是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作为甲方,销售方作为乙方;如是销售合同,一般销售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有相关的了解。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就有了相关的了解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需要弄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才能知道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电气工程师证书挂靠费用要多少》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采购合同应约定什么条款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