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租赁采购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租赁采购 >

法律常识之浅谈采购人权利

日期:2019-12-19 09:53:39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租赁采购 
  什么是授予合同,什么是招标文件,都有哪些内容,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什么样的权利。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授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以上规定,公示期结束没有对中标人持有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并授予合同(即签订合同的通知)。
 
  招标是一项针对性很强,有计划、有准备的重要活动,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吗
  看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电气工程师证书挂靠费用要多少》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采购合同公证审查条件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采购合同违约金条款中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