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工期质量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工期质量 >

法律常识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日期:2019-12-03 15:43:53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那么,这二者间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介绍这一问题。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两者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常识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内容
  《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如何处理?》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何退还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