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工期质量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工期质量 >

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

日期:2019-12-12 10:11:46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在现实社会中,关于房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要求,它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性。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会对房屋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监督。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有关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 
  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具体如下所述:
  (一)具体内容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部里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施工公示牌,住宅质量有分户验收制度,建成后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督办、通报制度,还有质量承诺制度、信息档案制度等等。对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部里是定期进行通报,要求地方在及时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也要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关于个人责任,我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管他是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责。
  2、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首先是要求所有的企业自查,要求地方抽查,部里还要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督查。检查的方式上,重点采取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于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检查组都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并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工程,要实施重点的监管。、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规定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部、企管部、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及设备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工程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规定各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个工序要做到从准备工作到成品保护都在检查监督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单位、制造厂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文件。
  2、遵守建设单位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工程部、监理、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作好监检中的配合工作和监检后的整改工作。
  3、工程开工前,要有针对性和具备操作性的施工方案及实施纲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设计、专业设计)、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记录、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编入施工技术方案内),上述各项需在开工前提交给监理和工程部审批。
  4、新进场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和工程部报送: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组成和特种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持证证号,以备复查。
  5、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分级检验,不同级别不合并检验,不越级检验,不随意变更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6、按规定做好施工计量器具的验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验定周期内,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
  7、对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不合格项通知单》等整改性文件,认真的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将《通知回复单》反馈。
  8、按规定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公司必须切实做好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更多相关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何退还
  《法律常识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内容
  《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如何处理?》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监督的免责情形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