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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监督的免责情形

日期:2019-12-20 10:24:15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承包方在完成了工程项目之后,就需要通知发包方来进行相关建筑的验收流程了,而自然也就有着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除了法律的质量标准,也有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今天就跟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工程质量监督有免责情形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二、工程质量监督有免责情形吗
  在我国,协议免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责任范围,一般仅限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协议免除,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必须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刑事犯罪人的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监督免责协议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除了符合责任范围的限定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
  协议免责采用的形式。协议免责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明示做出也可以默示做出。但是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从法律上证明协议免责的效力。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看到这里,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承包方在建设相关工程时,不仅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的标准,更要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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