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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事故上报的时间

日期:2019-12-04 15:26:29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工程事故
  在建筑行业里工程事故时有发生,很大部分是人为或者是自然发生,意外谁都不想发生。但是关于工程质量事故方面的常识我们还是很有必要了解的,今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有关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
  一、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从中我们也可以学习到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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