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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原因的基本原理

日期:2019-12-26 16:22:44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工程事故
  一、 工人缺乏安全基本知识,不能够判断出己经存在的不安全条件。
  这种情况在我国建筑行业最为普遍,我国是一个建筑业大国,从业人数近4000 万人,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处于过渡竞争状态。建筑业中很多企业利润微薄,甚至长期亏损,建筑安全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建筑业员工80%以上由农民工组成,文化程度平均不到初中毕业,没有受过良好的安全教育和技能的训练,安全知识普遍缺乏。如果是这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应追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证。
  二、 工人明知存在不安全的条件而决定继续进行工作。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可能有三种: 一是有些工人自身喜好冒险蛮干,存在侥幸心理和省能心理等非理智行为; 二是受群体的影响,干事不计后果; 三是受社会、管理层的压力不得不在不安全的条件下继续工作。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都是第三种原因造成的。许多没有资质的农民工被迫从事特种行业的工作,例如据作者调查绝大多数建筑工地架子工没有资质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为了来之不易的工作,被迫登高爬低。如果是前两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应追查企业的安全教育的落实问题,若是第三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因追查领导者责任。
  三、 忽视了工作环境的内在危险而产生了不安全的行为。在我国建筑工地上,忽视工作环境的内在危险产生不安全行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主要是由于警惕性降低所致。其原因既有平时的安全训练问题也有管理压力造成的心理、生理机能降低引起,例如由于过分疲劳产生的反应能力降低等。
  建筑安全事故原因的诊断技术是通过一系列提问和工人可能的回答来辨别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然后调查这个根本原因是如何形成的,及如何被消除。首先要明确“不安全条件”、“工人对不安全条件的反应”和“工人的不安全的行为”的确切含义。
  (1) 不安全条件。不安全条件是指工作场所或地点自身布置的不安全,或工具、设备、材料的使用违反了现行的安全标准。例如不安全的条件包括敞开的基坑,缺陷的梯子,不适当的脚手架结构,突出的钢筋末端,突出的钉子和缠绕的电线,未支撑的沟槽,缺陷的设备,工具或设备的超载,没有防护的爆破材料,没有接地的电动工具等等。
  (2) 工人对不安全条件的反应。为了区分两种类型的不安全条件和谁应为他们负责,强调需要考虑工人如何对一个不安全条件反应或如何被影响。不论当一个不安全条件是在工人开始工作之前就存在还是之后形成,工人对它的辨别反应只有两种可能,即或者失败或者成功。
  (3) 工人的不安全行为。一个工人忽视工作初始条件可能执行不安全行为。工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包括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忽视安全标准程序,如不带安全帽或防护镜,酒后工作,没有得到充足的睡眠等。因此在事故原因追踪研究中强调调查工人为什么会有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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