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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日期:2018-10-26 10:48:08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如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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