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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日期:2018-10-26 10:52:54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一、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3、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一般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4、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6、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7、事故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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