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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之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问题

日期:2020-01-06 14:31:15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案例:
  建筑面积5800平方,九层框架2009年10月开工――2010年11月完工,拖至今不给验收,原因;工艺不精,特别是装修涂料面层,今天改这明天改那。不给验收也不给结算(主要是后期增加的200余万及后期130万元工程进度款没验收一分都拿不出来),时间长、金额较大,现工人及材料供应商讨债缕缕不断,我方竣工报告、内业资料于2011年1月份已递交予甲方,现不知如何是好,烦请大家帮忙想想对策。监理于8月份已离开施工现场。
  律师回答
  你们不用急,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可以视作他们违约,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按天数赔偿违约金。如果他们拖不起先使用了,那就可视作已竣工验收合格。当然在此期间,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得自己想些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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