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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环保竣工验收的条件

日期:2019-10-14 10:11:48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竣工验收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生态的保护问题了,环保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是一项很重要的项目,也是有验收条件的。那么,本文由合肥工程律师网为您介绍,关于环保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环保竣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指标满足水保要求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提交什么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环保竣工验收的条件的内容,环保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资料齐全,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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