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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的管辖

日期:2020-01-14 14:58:22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分部分项法律知识  水电消防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工程款被拖欠的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处理的,而其中对于法院的选择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地域管辖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以上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地域管辖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拖欠工程款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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