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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挂靠税费的处理

日期:2019-09-26 15:26:04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审计决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工程公司在做工程的时候都会选择另一个公司来作为挂靠公司,以便来找银行贷款,这种行为当然是要缴税的。具体工程挂靠税费是怎样处理的呢?以及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就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挂靠税费的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挂靠税费的处理
  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业挂靠的认定及挂靠的法律特征
  建筑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具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规前提。另外,有些总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为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也会将这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施工。
  三、对挂靠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挂靠税费的处理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工程挂靠本来就是一项商业行为,只有是商业行为就要合法纳税,这是非常必要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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