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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日期:2018-10-24 16:57:06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中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其编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一条的规定:“(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企业想去办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应去哪个部门办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因此,对于改革前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想去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应前往工商部门办理。

  三、企业“三证合一”后,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号变更有无期限?

  答:根据《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建议纳税人三证合一后,30日内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号变更。

  四、“三证合一”后,有认证原15位税号进项发票,无法网上申报是吗?

  答:认证或取得原有税号的进项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当月,其增值税申报应到办税大厅进行办理。

  五、“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号变更,是否要求开出去的销项发票,收票方全部认证后才能办理?

  答: “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前,要求收到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即可,不要求开出去的销项发票全部认证。

  六、“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需要跑两次柜台吗?

  答:对于金税盘用户,纳税人需要提供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到国税窗口进行“发票退回”和“修改时钟授权”的步骤,回到企业完成注销抄税后,再次到国税窗口办理注销报税、变更税号等后续步骤。

  对于税控盘用户,纳税人携带存有注销报税文件的U盘、税控盘、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即可到国税窗口一次性办理。

  七、“三证合一”后,企业在变更财税库银协议时,同时可以更换银行或银行账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企业办理财税库银协议的变更可以同时更换银行或者银行账号,但提供的新银行账号须办理过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手续。

  八、“三证合一”后,没有税务登记证,在哪里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答: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根据该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办理材料:

  (1)A01060《清税申报表》1份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开立期间未经营情况证明(开立期间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未领用发票、开立期间未申报或全部零申报、且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2、其他纳税人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三)办理地点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办,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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