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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发包方是否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日期:2020-03-23 14:40:02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土地获取
  在承包土地的时候,承包方也去了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发包方在知道承包方拿到了该证件后,也要求发包方给一份复印件给自己用于保存,那发包方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针对相关问题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不可以。权证管理办法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如果发包方跟承包方就经营权证产生争议的,应该要在线咨询合肥工程律师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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