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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是否可以单独申请登记

日期:2020-03-26 15:36:08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 工程建设  土地获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是属于不动产的一种,土地的权利是比较多的,有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等,那么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可不可以单独申请登记的?下面就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不能单独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不能单独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有这方面问题,可以来合肥工程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您最为精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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