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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地役权是否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日期:2020-03-26 15:40:51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 工程建设  土地获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是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就是地役权,那么地役权适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面就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地役权进行登记的,适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地役权进行登记的,适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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