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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

日期:2019-11-21 14:24:59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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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哪些?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你整理解答。
  新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你在下文解答。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哪些
  一、五类广告必须明确表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冠高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条件及要求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同时,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而在广告内容方面,也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暂行办法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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