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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广告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日期:2019-06-26 16:56:53    作者:韩卉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建设工程 策划推广 购房广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人都会面临着买房的问题,但由于房屋的买卖非常的多,对此一些商家利用广告而肆意的宣传,使得人们受到欺骗购买了,但对于广告来说是有着相应的一些法律政策的,下面工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购房广告如何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购房广告该怎么产生法律效力?
   (一)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以,一般情况下,购房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只要要约邀请符合要约的上述规定,即视为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心七种无效的购房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这、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房广告产生效力的方式有哪些?
   购房广告要想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二)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如何防范开发商夸大宣传风险?
   开发商可能存在夸大宣传楼盘的情况。在这个阶段中,往往开发商印制大量的宣传单来宣传自己楼盘的优势,通常这些宣传资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更多的购房消费者来参观沙盘,定购预售房屋,同时,开发商还会特地找来大量的“房托”,烘托预售当天的气氛,影响意向购买人的心理,促成交易。
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可以采用扁鹊先生的“闻、问”的方式。所谓“闻”,就是指听开发商的预售人员介绍楼盘的话语,每个人员是否都不同,是否与宣传资料有出入,所谓“言多必失”,听的时间长了就会发现其中的漏洞;所谓“问”就是指在预售现场要多问其他意向购买人,听取其他人的意见,此外,还要多问开发商的预售人员问题,可能的话对开发商预售人员的承诺进行录音,然后与开发商的管理层确认承诺的真实性。通常,开发商发放的宣传资料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只能认定为“要约邀请”,因此,购买人在订立合同后,交付房屋时发现开发商的房屋与宣传资料中的有出入,但又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购房人应该保留好开发商的楼盘宣传资料和固定售楼人员的语音证据,更有利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从上面工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购房广告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工程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买房一定要多加注意,对于广告上的一些宣传要有相应的辩证态度去对待,更多相关法律问,请大家到工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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