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房产开发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预售销售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房产开发法律常识 > 预售销售 >

法律常识之安置房怎样确定产权人

日期:2020-01-13 17:31:44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房产开发知识   预售销售
  我们都知道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房屋拆迁之后会有安置房。那么,安置房如何制定产权人呢?现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安置房如何制定产权人
  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二、安置房可否买卖转让
  安置房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城市房屋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种为农村征地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转让的,拆迁时,依然会获得补偿。但政府为解决一部分收入较低的家庭的住房问题所安置的房屋,只要业主不具有权,只具有使用权的话,则是不能转让的。
  三、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大的区别
  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取得房屋权
  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权的法律效果。
  安置房如何制定产权人,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安置房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城市房屋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种为农村征地拆迁所安置的房屋。


  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 (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拆迁安置房产证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