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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法定违约金

日期:2020-03-20 08:47:03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开发纠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二手商品房时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要载明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时间等的内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定违约金的?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定违约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支持主张违约金,但支持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支持主张违约金,但支持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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