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房产开发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开发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房产开发法律常识 > 开发诉讼 >

法律常识之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合同是否要约定工程款周期

日期:2020-03-20 09:42:2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开发纠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要约定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如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合同要不要约定工程款周期?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劳动法中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处理?
  1、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法律常识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的管辖
  法律常识之安置房怎样确定产权人
  法律常识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法律问答之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问题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何时备案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产权不清的房子怎么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