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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成功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弥补损失。

日期:2023-06-06 09:56:54    作者:张成怡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所 亲办案例 定金 违约金
律所案号
2019晟川律代字第68号   法院案号(2019)皖0123民初2795号
原告合肥某供水公司      
被告合肥某公司
我方代理合肥某供水公司   办案人朱升禹、张园园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6日,合肥某供水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水箱模板买卖合同》,约定合肥某供水公司为合肥某公司生产特定板材的水箱模板,总价款121696元,水箱模板由合肥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自提,提货费用由合肥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合肥某供水公司积极履约,2018年11月16日完成合同规定材料的备货生产,次日按时配货打包,并通知合肥某公司来提货,但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至今不来提货,且拒不支付货款。
    合肥某供水公司遂委托本团队,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对方主张货款及违约责任,最后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支持了我方的违约金要求,并且适用了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合肥某公司支付的定金。
二、争议焦点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定金条款,是否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三、律师代理意见
    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就转化为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和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的理由是赔偿数额远远超过当事人的损失,可能会使对方不当得利,而本案中,合肥某供水公司按照合肥某公司提供的水箱模板完成了备货生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肥某公司拒不配合,造成了重大损失,且由于种种原因损失无法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即使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也不会超过遭受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能最大限度减少收受定金的非违约方损失。
四、裁审观点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和违约条款同时存在,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一个条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不能并用,违约金与定金并用时因两者指向的是同一损失,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而使守约方双重获益,有违公平原则。但本案中,合肥某供水公司的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同时适用并不会违背公平原则,故支持合肥某供水公司的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请求。
五、结论
    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合肥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提货、付款义务,如不履行则支付违约金36000元;
    2、合肥某公司向合肥某供水公司支付的定金归合肥某供水公司所有,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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