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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越洋达丰乐长丰项目:一审驳回违约索赔并支持工程款

日期:2023-06-06 10:01:21    作者:张成怡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所 亲办案例 违约索赔
律所案号
(2021)晟川律代字第177号;法院案号:(2021)皖0123民初19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代理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办案人朱升禹、王康
案件结果全部驳回对方发包人主张的违约索赔并支持我方工程款诉请。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新能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2021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不按时开工、违法分包、项目经理不按约定参加会议等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60余万元。并提供《工程开工令》、《告知函》、《解除函》、《分包合同》等作为证据。
    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委托我方介入诉讼。我方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40万元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新能源公司违约诉请并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
    (二)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
    (三)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三、律师意见:
    (一)原告资金不足是造成项目缓慢、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
    原告是一家严重资金问题、信用不良的建设单位。2017年7月20日,原告便取得了案涉项目用地。但因为资金等问题,一直拖欠政府、材料商、施工单位等各方款项,也导致了项目进展缓慢。
    (二)原告恶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多家施工单位,至今现场还有多家施工企业,存在施工冲突,这是开工条件不足的重要原因;
    在2017年7月至今,原告用最低价中标、虚假陈述隐蔽工程、隐藏现场施工难度等手段诓骗了多家施工单位,目前已经有多家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同时施工一个项目。原告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现场多次产生冲突,对此公安部门多次出警。
    2020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现场一直有其他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种种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
    (三)原告与他人串通,伪造印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部门开工许可。
    2020年12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串通,通过伪造申请人印章,并提供虚假资料,欺瞒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骗取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裁审观点: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原告在取得项目开工令后,多次通过监理单位向被告发函,督促被告项目经理到场履职,尽快开工。对于原告诉请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被告之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完成的实际价款。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424066.62元,其中临设工程造价446137.85元,双方无争议;桩基工程造价977928.77元,双方存在争议。关于桩基工程造价,各方到场人员现场确认桩基施工223根并形成《记录单》,本案除鉴定意见外,无其他更优证据可供参考,故对于桩基部分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原告提供了两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以证明被告在工程中存在违法转包的违约行为。其中第一份合同的公章因鉴定与样本不一致;第二份合同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并由周某签字,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鉴于被告对周某的授权范围明确为: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洽谈,且授权期限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6日;综上,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五、裁判结论: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2月20日解除,被告安徽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人员及材料撤离案涉工程现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新能源公司支付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352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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