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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飞达御府项目:一审成功免除我方工程债务67万

日期:2019-05-16 10:17:23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安徽宁国.飞达御府项目,一审成功免除我方工程款诉讼债务计67万
    法院及案号: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81民初2258号
    案件介绍:
    宁国市飞达置业公司将宁国飞达御府小区1-9#住宅楼续建工程交由合肥承包公司承建。2014年5月,合肥承包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姜世兵施工,并与姜某签订《分包协议》一份,同年6月2日,姜某(甲方)与宋某(乙方)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两份, 涉案工程至今尚欠合肥承包公司工程款,但甲方并无资产可供执行,截至起诉时项目部尚欠宋某工程款。
    办案经过:
    2017年8月,承包公司委托我律师介入案件,我律师在介入后立即前往宁国法院,与承办法官取得当面沟通,并将项目经理和案件的另外第三人杨某带至法院。通过沟通,成功追加项目经理姜某、杨某共同参与诉讼。
    之后,通过与项目部财务人员取的联系,通过长达半月的对账,我方律师整理出完整规范的付款证据,包括调取建委的农工工资发放表、材料商的付款证明,并且前往当地银行调取往来的银行记录。最大程度的扣减了原告的数额,并且搜集到其他证据可以扣减其费用。
    案件结果:
    对方主张工程款本金112.4万,通过一审的充分准备和诉讼技巧,成功免除了我方委托人67万的工程款诉讼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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