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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职工中心项目:一审成功免除我方工程款115万

日期:2019-11-01 16:30:51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所   亲办案例    工程款
  案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7464号
  案件介绍:
  原告安徽省总工会为建设安徽省总工会职工活动中心大楼、附属楼,于2011年6月、2012年2月先后与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装公司”)就综合大楼内装饰、附属大楼内装饰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上述工程。工程竣工后,原告于2014年根据审计公司安徽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决算结果,向被告支付综合大楼装饰工程款37224768.24元,附属大楼装饰工程款6272987.09元。2016年,原告自行单方委托另一审计公司进行二次审计,结束显示原告就上述工程多支付被告工程款1155266.96元。原告要求返还该工程款,双方就此事无法协商一致后,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15年我方律师接受了北装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了一审诉讼。本案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力图从各个细节来证明该项工程在第一次审计时存在疏漏、重复计算等等问题。由于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领导人员也经过数次更换,所以我方在调查取证时面临着巨大困难。但是在仔细的分析对方的诉求和本案的争议焦点后,我方律师设计了相应的答辩方案,即针对两份工程结算表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一、原告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不仅拖延结算且在结算多年后提出重新鉴定,严重违背行业规范、违反法律规定。于2014年出具的两份工程结算表,是由审计单位提出,双方盖章确认的最终工程价款,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对该工程造价又申请鉴定的,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的为当事人免除了原告诉请的全部工程款。

   
                                    (图为安徽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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