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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日期:2020-03-25 09:59:42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行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贯穿行贿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行贿犯罪一共包括五个罪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只要不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犯罪。那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什么是谋取正当利益?是司法实践中行贿罪认定的难点,只有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利益自身违法,属于非法利益,或者称为利益内容不正当,比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处理,或者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协助洗钱;
  (2)利益自身合法,属于合法利益,但是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实现利益的过程(程序)违反规定,属于非法过程利益,或者称为利益过程(程序)不正当,比如符合招投标条件,但是要求招投标人员违反规定透露标的;
  (3)利益合法,实现利益的过程(程序)合法,但属于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比如讲师甲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因为申请职称人数多,担心自己不能评上,向主管领导行贿,就属于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第三种情形,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主要是针对具有竞争性的不确定性利益。这种利益自身合法,也不需要通过违反规定的途径谋取,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等有权人员或者单位的自由裁量行为,通常体现于存在竞争性的经济、人事管理活动中,追逐利益的人数多于利益标的的数量,因而具有竞争性。如上述举例中的职称评定活动,符合条件的人选众多,没有精准、严格的晋升标准,主管领导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申请者可能评上,也可能评不上。因此,行为人行贿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竞争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侵犯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因而具有不正当性,也就具有了非难可能性。
  什么是谋取正当利益?
  正当利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
  (1)利益合法,属于合法利益;
  (2)过程(程序)合法,实现利益的过程没有违反规定;
  (3)属于确定性利益,或者不属于由自由裁量权调节的竞争性活动。
  举例A,行为人甲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为了加快速度,向工商局领导行贿,使工商局在规定期限内从快批准公司注册登记。A情形中,甲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利益合法;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没有违反规定;甲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在一定时间之后必定会得到批准,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种情形,属于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举例B,乙企业应当获得某项补贴,但为如期获得补贴,保险起见,向主管单位领导行贿。B情形中,乙要求获得补贴的利益合法;按照规定应当补贴,属于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感情投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感情投资,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能归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种情形,不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类似的情况有行贿与馈赠的区别。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判断是属于正常馈赠,还是行贿,(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该条款规定的实质还是判断是否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认识错误
  如果行为人对谋取利益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如何处理?
  以行贿罪为例,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如果行为人丙谋取的利益客观上属于正当利益,但行为人丙误以为是不正当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思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一个纯粹的主观概念,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具有客观判断标准的,即非法利益、非法过程利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三种情形,因此,在认识错误情形中,也要根据这三种情形进行相应的客观判断,以认定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丙客观上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种情形,就不能认为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的一般情形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只有在被索取贿赂的情形,才要求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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